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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03   点击量:   作者:外国语学院 

鲁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鲁大校发〔2007〕162号

为了规范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面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求和目的

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应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重视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尤其要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能力:理论研究的能力;查阅文献资料、调查收集信息的能力;独立思考,认真钻研,进行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的能力;设计、计算、绘图能力;开展社会调查,进行综合概括的能力和实验安装、调整与测试的能力,包括实验数据分析与处理的能力;外文阅读、计算机应用能力;撰写实验报告、设计说明书、技术总结和论文的能力;语言表达、思辩能力。

二、工作进程安排

整个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分选题、任务下达、开题报告、撰写、评阅、答辩等程序。各学院应在第七学期初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于第七学期完成选题工作。各学院必须在当届毕业生离校前三周内完成全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三、选题

(一)选题程序

1.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由指导教师拟定、教研室组织审查,经学院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作为正式选题向学生公布,并说明指导教师情况和各题目的教学要求。

2.学院可采取学生自选、教研室分配和学生自拟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每位学生的选题。

3.对个别能力较强的学生,允许其申报自拟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但需经过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明确指导教师。不允许学生选做没有指导力量的选题。

4.指导教师要在选题结束后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下达书》,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后下达给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下达书》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二)选题原则与要求

1.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的训练内容,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充学生所学知识,能使学生受到全面的锻炼。

2.供选择题目数应达到参加选题人数的110%以上。

3.课题的选择应尽量与教师的科研任务密切结合,鼓励优秀学生提前了解和参与有关课题的实际研究。

4.文科类专业的选题应尽可能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实际需要相结合,反映学科的前沿问题、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理科类专业要尽量与科技发展、经济发展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相结合,以实验性论文(设计)为主,要求与生产、实践(实验)相结合的应用性或实验性论文的选题数量不得低于选题总数的70%,尽量减少或杜绝综述性论文;工科类专业要做与生产、科研结合紧密、有实际工程背景的毕业设计。

5.选题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要适当,内容既要结合实际有一定的探索性,工作量又不宜过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

6.文科必须一人一题;理工科原则上一人一题,由两人合作的题目,须经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每位同学必须明确各自应完成的任务,独立撰写,并在论文(设计)中标明本人在课题研究中所负责的内容及其在整个课题中所占的分量。

7.每名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以5-6人为宜,最多不能超过9人。首次独立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应指定经验丰富的教师帮助他们做好指导工作。

8.选题不得与往届雷同。

9.选题结果经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随意变更题目,确实需要改变选题的,须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指导教师及其主要职责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由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包括外聘教师),高级职称所占比例应高于50%。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二)对于聘请校外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学院须提供学校外聘教师的有关材料。

(三)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位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其具体职责有:

1.根据选题原则和要求,提出选题题目并附选题的主要内容、目的、要求和现有条件等供学生选择。

2.题目确定后及时拟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交学院审批后下达给学生,向学生交代清楚毕业论文(设计)的课题意义、内容要求、主要参考文献及进度安排。

3.调研阶段,向学生介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方法和研究方法,为学生介绍、提供有关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或写作提纲。

4.抓好关键环节的指导,及时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定期辅导答疑,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指导教师因事或病请假,必须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安排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

5.加强对撰写的指导,认真审阅初稿,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完善毕业论文(设计)。

6.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应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包括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实验报告,设计说明书,图纸和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实事求是地填写考核评语,并给出成绩。

7.教育学生诚实守信,遵守学术规范。制止学生弄虚作假、抄袭等行为的发生。

8.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9.在校外单位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应代表学校与有关单位一起落实好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工作,妥善处理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0.认真整理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相关材料,交学院存档。

五、对学生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遵守纪律,保证出勤,因事、因病离岗,应事先向指导教师请假,否则作为缺席处理。累计缺席时间达到全过程l/3者,取消答辩资格,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三)主动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情况,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

(四)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拷贝别人的工作内容或请人代替完成,否则按作弊论处。

(五)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符合格式要求和写作规范,否则不能取得参加答辩的资格。

(六)答辩前一周,将毕业论文(设计)定稿交答辩小组。

(七)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资料应于答辩结束后按规定要求装订好交指导教师,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

六、字数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正文的篇幅,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文科和理科毕业论文6000字左右;外语类5000词以上。

(二)毕业设计:工程设计类15000字以上;计算机软件设计类8000字以上。

七、评阅与答辩

(一)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后,将论文(设计)在指定时间内交由指导教师评阅。学院还须聘请同行专家担任评阅人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给出意见和成绩。评阅人必须有指导教师资格。

(二)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经过答辩。答辩前各学院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工作开始一周前制定答辩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由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并主持。答辩委员会由院学位委员会与专家5-7人组成。根据需要,答辩委员会可决定组成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成员必须由讲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人员)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不参加自己指导学生论文(设计)的答辩。

(四)答辩前一周,学生须将毕业论文(设计)送交答辩委员会(小组)。答辩委员会(小组)成员根据课题涉及的内容和要求,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拟在答辩中提问选用。

(五)每个学生的答辩(包括学生报告和答辩提问)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中学生自述10分钟左右,答辩小组成员提问和学生答辩10分钟左右。

(六)对成绩优秀、成绩较差及有异议的毕业论文(设计),学院答辩委员会可组织二次答辩,具体时间、方式由学院答辩委员会决定。

(七)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分表》给出百分制成绩,并写出不少于100字的评语。答辩秘书认真做好答辩记录,记录内容详实,不少于400字。

八、成绩评定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是对学生的论文(设计)全过程的综合评价,必须实事求是,从严要求,全面而客观地评定学生的论文(设计)成绩。

(二)指导教师及评阅人根据《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给出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并分别写出不少于100字的评语。

(三)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以“结构分”进行综合评定,成绩采用五级制。结构分(X)由指导教师的评分、评阅人的评分、答辩委员会的评分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各占50%、20%、30%。五级制与结构分的对应关系为:优秀100>X≥90;良好90>X≥80;中等80>X≥70;及格70>X≥60;不及格X<60。

(四)成绩必须呈正态分布:“优秀”比例不高于10%,“良好”不高于30%,“中等”不高于40%,“及格”以下(含“及格”)不低于20%。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可在离校一年内申请补做,补做由原所在学院安排。补做后成绩及格者可发毕业证书。

九、评优

(一)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工作由教务处按照参评论文(设计)的学科分布情况遴选专家,组织评选。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数量应不超过当届本科生的2%。

(二)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审结果要在全校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设计)存在剽窃、作假或主要研究结论不成立等严重问题,可以多种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

(三)教务处按照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分配的名额,从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择优向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推荐评选程序按照《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鲁学位\[2001\]14号)及届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精神执行。

(四)所推荐的论文(设计)必须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内容上无弄虚作假和抄袭他人成果现象;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立论正确、论据充分、论述清晰,材料翔实,文字表达准确;论文(设计)能体现作者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格式规范,文字、图、表、符号、计量单位、参考文献的著录等符合国家标准。

(五)各学院要在每年9月20日前上报推荐材料,主要包括:《鲁东大学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推荐表》一式三份,电子稿一份;推荐的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一式三份,包括选题报告、开题报告、结题报告、成绩评定表;英语、日语、韩语的论文需要附中文翻译;论文(设计)电子稿一份;《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登记表》及其电子稿一份;能证明论文(设计)发表的材料;与论文(设计)有关的多媒体课件及录像等影音、实物资料。

(六)对于评选出的校级优秀论文(设计),学校教务处将统一编印《鲁东大学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集》;对于获得省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除山东省教育厅的表彰外,学校还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组织领导

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采取学院具体负责,教务处宏观指导的体制,实行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的教务处和学院共同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二级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制订和完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章制度。

3.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估和总结。

4.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开展经验交流推广等活动。

(二)学院职责

1.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学院的培养目标和特点,拟订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2.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布置任务,组织学生选题。

3.审定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和任务书,统一安排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

4.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工作检查,及时安排和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有关问题,保证论文(设计)的质量,有效杜绝学生弄虚作假、抄袭等现象的发生。

(1)前期: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课题进行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安排是否合理,任务书是否科学合理并及时下达到每位学生。

(2)中期: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着重检查学风、工作进度、教师指导情况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应有书面检查纪录,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各学院向教务处上报中期检查情况。

(3)后期:答辩前着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任务书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文字材料、图纸的质量、实验数据及软、硬件成果的验收;答辩中着重检查各答辩小组的答辩程序等。

5.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定和复核工作。

6.评选本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负责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7. 文档管理

(1)统计报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确定后,各专业填写《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情况统计表》并报学院,由学院统一汇总后于每学年第七学期报教务处备案。

(2)成绩报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三天内,各专业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情况汇总表》并报学院,由学院统一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3)总结和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各学院作出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情况统计和工作概况;与往届相比对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采取那些新做法,效果如何;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巩固学生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加强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方面的效果;毕业论文(设计)反映出的教学质量如何,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建议;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取得的突出成果和形成的特色等),各专业须填写《质量分析报告》,并将总结和《质量分析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于每年的9月20日前交教务处存档。

(4)毕业论文(设计)报送与存档: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应将毕业论文(设计)及电子稿光盘(以学号命名)收交学院资料室统一保存,保存期为三年,并将光盘复本报教务处存档。

十一、其他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经费由学校统一规划,由财务处按不同专业及学生人数核算后一次性划拨给学院,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掌握使用。学院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指导教师指导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按6学时/篇计算,有关实验方面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工作量按8学时/篇计算。十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