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鲁大校发〔2007〕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教学对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主要任务: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30学时以上而且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应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研究性和创新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教学单位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安排。
第五条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教学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教学单位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六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的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教学单位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上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填写《鲁东大学调(补)课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实验项目
第八条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每个实验项目均应填写内容齐全的实验项目信息卡片。
第九条教学单位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四章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条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大纲由开课单位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讲义。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实验教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做好实验教学的总结工作是为了确保实验教学工作质量、总结先进教学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巩固实验教学成果,教学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本项工作:
1.每学期放假前,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撰写本学期“实验教学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一份上交教务处,一份存本单位。
2.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概述:按不同专业说明实验课程的开设情况(单独设立的和非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的门数、总实验学时数、人均学时数等)、实验开出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所占比例等;
(2)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创新情况;
(3)实验教学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第六章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十三条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讲义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教学单位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七章实验考核
第十五条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课考核等方面综合评定。
1.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折合成实验成绩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验课的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2.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且兼顾平时的实验成绩。评定成绩时,平时与期末成绩比例原则为6:4。
3.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补做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经教学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实验课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十七条学生经教学单位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八条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后)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并按要求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八章对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要求
第十九条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十条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实验指导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实验报告批改→讲评等环节工作。
第二十一条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教学单位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实验进行中,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学生完成的实验报告,是对实验课的全面总结,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用简洁的文字将实验过程和结果完整而准确的表达出来,做到“文理通顺、字迹端正、图表规范、实事求是、讨论深刻、分析正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写或重做实验,对涂改抄袭、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不及格处理,必要时可要求重做实验。
第二十五条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是否完好,如发现有缺损,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因故不能做实验者,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实验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本课程考试前补齐。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一经发现,要根据对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爱护实验仪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
第十章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教务处负责审查教学单位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教学单位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单位,令其整改,对教学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实验教学工作情况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对教学单位的学期与学年度考评,其业绩直接与教学评优挂钩。
第三十二条教学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教学单位的教务办公室应协助有关领导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章实验教学检查办法
第三十六条实验教学检查应分为期初、期中、期末三次检查,也可根据教学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七条实验教学检查的内容
1.期初检查:主要检查实验教师的教案撰写情况、实验教学仪器准备情况、实验预做情况、实验计划的制订情况及实验室环境及安全情况。由教学单位具体实施。
2.期中检查:主要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教务处将组织专家通过随机听课、组织座谈等形式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以教学简报的形式及时通报。
3.期末检查:主要检查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的收尾工作,实验教学总结情况,档案建设情况。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在每学期放假前三周进行。
(1)检查下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准备情况。
(2)检查实验室本学期的实验报告及各项实验教学档案管理情况。要求实验室装订整齐,保存完整。
(3)检查实验室本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4)检查实验室本学期实验项目开出率、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开出情况及实验教学效果。
(5)检查实验教师教学改革创新、科研立项及发表论文情况。
第三十八条实验教学检查工作要纳入教学单位每学期的工作计划。教学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组成的实验教学检查小组定期进行实验教学检查。
第三十九条实验教学质量检查主要以四种形式进行:
1.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对实验课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听课检查,并填写《鲁东大学实验课听课情况记录表》。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及实验室主任每人每学期对每门实验课至少听课一次。教务处及有关人员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
2.教学单位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并由学生填写《鲁东大学实验教学质量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原始记录存档并写出调查报告报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实验教学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4.教务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与实验课有关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综合上述检查结果,对每门实验课和每位实验教师的教学质量做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实验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